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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后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扣划到法院账户上的款项是否应当中止执行?

 

裁判要旨

《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该规定精神,在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至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应当依法中止执行,不能向申请执行人分配案款,否则就会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公平清偿。

案例索引

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案》【(2023)最高法执监354号】‍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后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扣划到法院账户上的款项是否应当中止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后,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扣划到法院账户上的款项,是否应当中止执行。

《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该规定精神,在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至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应当依法中止执行,不能向申请执行人分配案款,否则就会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公平清偿。本案中,舟山中院2022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11月8日舟山中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上述规定,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11月8日期间舟山中院执行案件依法应当中止执行,不能擅自向其中某一个当事人分配案款。虽然2022年10月10日舟山中院将41059306.41元扣划到法院账户,采取了扣划措施,但这种具有保全性质的措施为后续破产分配奠定了基础,且因执行法院未采取分配措施,未对破产程序产生不利影响,不违反中止执行的规定精神。2022年3月23日,该院作出(2022)浙09执39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中明确,因舟山中院立案执行的以某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执行标的额逾10亿元人民币,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故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可得仓储收入,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亿元为限。从冻结财产情况看,执行法院基于多起案件冻结了10亿元,并非单为某有限公司利益采取冻结措施。某有限公司就上述扣划款项主张单独受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目前某某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所扣划款项应当纳入破产程序中统一分配,某有限公司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公平清偿。

根据《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第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精神,如果执行程序中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所涉执行案件,因为依法已经中止执行,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舟山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


 

文章转自:法门囚徒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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