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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小企业预重整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高法明传〔 2022306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预重整工作,依法保护和挽救中小企
业,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对全
省各地法院中小企业预重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审查中小企业预重整程序启动条件
1.准确把握中小企业预重整总体要求。人民法院审理中小微
企业预重整案件,应当注重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维护企业营
运价值,着力提升审判效率,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程序,但不得克
减或损害利害关系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2.依法审查中小企业预重整受理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财产状况清楚且符合无财产担保负债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或国
承办部门:民二庭
(共 5 页)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债务人,在进入
重整程序前,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适用中小企业预重整程序。
3.精准识别中小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对中小企业预重整
申请,人民法院以审查材料、调查询问为主,也可以组织债务人、
主要债权人、出资人及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听证。必要时,
可征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债务人为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中小微企业,或主营
业务属于前沿科技、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除有相反证据外,应当
推定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二、严格规范中小企业预重整程序适用程序
4.预重整期间。人民法院决定受理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
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之
日止,为中小企业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不计入破产重整申请
审查期限。中小企业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
时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一个月。
5.确定临时管理人。债务人或债权额合计占已知总债权额二
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推荐临时管理人
人选。被推荐人选已编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
理人名册》,且不存在不宜担任临时管理人情形的,人民法院确定
其为临时管理人。
数名推荐人推荐的临时管理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组织各
推荐人协商,协商一致的,确定为临时管理人。无人推荐或数名
推荐人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随机指定临时管理人。确
— 2 —定临时管理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决定
书,并与中小企业预重整决定书一并送达临时管理人、申请人、
被申请人。
6.临时管理人职责。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职责的规定,履行核实债务人
基本情况、指导债务人编制债权清单、组织临时债权人会议以及
预重整方案表决等职责。
7.信息披露与保密。债务人应当依法依规、准确、及时地向
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信息披露。披露信息范围包括导致破产重整的
事由、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债务明细、对外担
保情况、涉诉涉执情况、重大不确定性诉讼、破产清算状态下的
清偿率、意向投资人的投资计划、重整方案重大风险等。各相关
利益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商业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8.债权申报与核查。债权人应在临时管理人确定的申报债权
的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经临时管理人审核,提交
预重整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
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由临时管理人进行复核。预重整
程序终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的,已在预重整期间申报
的债权无需重新申报。
9.预重整债权人会议。预重整期间的债权人会议由临时管理
人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申报债权的债
权人有权参加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就议事事项发表意见和进行表
决。债权尚未确定但能够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人,可以参加表
决。
— 3 —10.预重整方案内容。中小企业预重整方案内容除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包括债务人陷入困
境原因、预重整期间持续经营与管理情况,未来发展前景、债权
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重整计划预计的执行和监督期限外,针
对中小企业特点,还可包括有关重整的其他内容。
11.预重整方案表决。预重整方案表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分组进行。出席会议的同一表
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预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
额占该组已知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预重整方
案。
三、依法确定中小企业预重整方案效力
12.预重整方案效力的延伸。预重整期间已经表决通过的预
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的重整计划草案一致的,已同意的债权
人和出资人表决意见为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意见。重
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修改且对相关债权人利益有影响的,
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重新表决权;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了
修改且对出资人利益有影响的,受到影响的出资人有重新表决权。
四、严格规范中小企业预重整程序的终结
13.预重整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完成或者预重整期间届满,
临时管理人应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债
务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出现经营或财务困境的原因、债务人自
行经营的状况、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的分析意见
等内容。
14.预重整程序终结。预重整期间未形成预重整方案,或提
— 4 —交的预重整方案未能表决通过的,人民法院裁定预重整程序终结,
不再转入破产程序。债务人仍存在重整可能性的,按照《企业破
产法》关于重整的规定处理。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债务人或者
债权人提出正式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案
件,终结预重整程序。
五、严格规范临时管理人报酬
15.临时管理人报酬。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且临时
管理人被指定为重整案件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不另
行收取预重整报酬。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履职表现作为确定或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虑因素。预重整程序提前终结、预重整程序
终结未转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临时管理人未能继续担任重整期间
管理人的,临时管理人报酬数额由临时管理人和债务人等预重整
参与人协商确定。
特此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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