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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情形下关联人员名下破产财产追回策略探究

 

 
 
 

在错综复杂的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角色举足轻重,不仅承担着确保破产企业财产得到合理管理、清算和分配的重任,还需在财产纠纷中展现高超的策略智慧。尤其是当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等企业关联人员利用法律空隙,巧妙地将财产隐匿或转移至自己名下,意图规避债务或逃避清算时,破产管理人更需运用丰富的经验和深邃的洞察力,去揭示这背后的真相。本文将剖析探究破产管理人在面临实际控制人隐匿财产时的应对策略。

 
 
 
 
 
 

一、财产追回的具体程序及措施

 
 

为了有效追回实控人登关联人员名下的破产财产,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管理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处理:

 
 
 
 

(一)全面细致调查,掌握财产线索

 

破产管理人应运用精湛的调查技巧,全面、深入地挖掘财产踪迹,不仅要仔细调取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等资料,还需调取法定代表人、相关股东、财务人员的关联银行账户、财产情况,与企业员工、供应商等相关方进行深入沟通,并与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调查和沟通,多措并举,逐步揭开破产财产状况的神秘面纱,发现破产财产与实控人等关联人员名下财产的不当关联,固定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追回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果断采取保全,避免财产流失

 

通过调查措施一旦发现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员名下存在破产企业的财产相关线索,应迅速予以核实,并将相关情况向法院、债委会予以披露;确有必要的,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四十六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之规定,一般由管理人提出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并依法对相关财产采取取保全措施,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滥用,从而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诉讼撤销不当行为,追回破产财产

 

发现实控人及高管人员的不当财产处置行为后,破产管理人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精准识别判断是否系偏颇性清偿、欺诈性清偿、或者是转移、侵占、挪用的不当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追回权依法撤销无效不当之法律行为,追回破产财产。

 

 
 
 
 
 

 

(四)运用协商调解,提高办案效率

 

除了诉讼手段外,破产管理人还应当综合考虑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追回财产。

 

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与实际控制人等当事人谈话、召开多方座谈会等形式,向相关当事方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及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告知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虚假破产罪等刑事犯罪,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使之心存对法律底线的敬畏,放弃侥幸心理,积极配合交回相关财产。当然,这种方法需要管理人具备极高的谈判技巧以及相关人员的配合,但如能操作成行,不仅有助于节省时间和成本,还能维护各方的利益关系和商业信誉,平稳快速推进破产程序进程。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回财产

 

经法院裁判确认后,当相关责任人员仍拒绝返还财产或逃避法律责任时,破产管理人需果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划转、变更登记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能够确保破产企业的财产得到追回。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破产管理人需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密切关注实际控制人的经济状况和法律风险,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重点关注事项

 
 

 

破产管理人需采取上述一系列措施追回财产时,为确保追回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着重注意下列事项:

 
 
 
 

 

(一) 审慎调查财产权属:破产管理人应首先审慎调查实际控制人名下财产的权属关系,包括是否属于公司财产、是否存在共有权、抵押权等。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的财产,应进一步核实并明确。

(二)识别不当处置行为:破产管理人应仔细识别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侵占、转移、隐匿或其他不当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这可能涉及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财务记录、交易凭证等文件的详细审查。

(三)收集证据:为了支持追回财产的请求,破产管理人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当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这可能包括财务记录、交易凭证、电子邮件、证人证言等。

(四) 遵循法律程序:在追回财产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确保追回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可能涉及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法院的许可或批准等。

(五)与实际控制人协商:在可能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与实际控制人进行协商,寻求和平解决财产追回问题。这可能涉及达成和解协议、制定还款计划等。

(六)防范法律风险:在进行财产追回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注意防范法律风险,确保追回行动不会引发其他法律纠纷或诉讼。这可能涉及咨询专业律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等。

(七)保持透明和公正:破产管理人在追回实际控制人名下财产时,应保持透明和公正的态度,确保所有行动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应及时向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报告追回财产的进展情况。

 

 
 
 
 
 

结    语

 
 

随着破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破产实践经验的积累,破产管理人对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员名下财产的追回方式将更加成熟和有效。这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还能为破产企业的重生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我们期待着破产管理人在未来能够展现出更加高超的策略智慧和专业素养,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贡献更多的力量。

 

 
 
 
 
 
 
 

作  者  简  介

王新舜,中共党员,山东署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会计师,退役军人,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专职从事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强制清算、自行清算业务及与之对应领域衍生诉讼业务,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作者|王新舜

编辑/排版|郭正

审核/审稿|李西玲、王利兴

 

 

 

山东铭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是一家长期从事企业清算、重整、并购重组、风险内控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机构,2021年3月份,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一级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司下辖一所律师事务所---山东署华律师事务所,是一所综合性的破产重整、清算服务机构。自成立以来,倡导并践行法律服务的新模式,专心致力于开展“困境企业法律服务”业务,在企业出现危机时,为企业进行论证分析,提供破产重整、清算预案,对困境企业后续经营进行托管服务。